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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投集团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实施办法(试行)

2017-05-23 15:01:00     新闻中心     工作动态

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落实集团党委主体责任,通过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推进党内关系正常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的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应当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各负其责、分级实施,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教育警醒、保护干部的原则,在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过程中,实行主体责任落实全程纪实制度。

二、责任分工

(一)党委责任。集团党委是实践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责任主体,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

集团党委负责抓好主体责任落实,具体负责党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线索的收集、分析、研判、处置、督办等工作。督促下级部门把“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作为落实主体责任的重要手段,真正落实到日常监督管理中,成为常态。

(二)纪检机关责任。集团办公室暂作为监督执纪的专责机关,协助党委做好实践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整体谋划,重点负责收集、整理反映党员干部违纪违规问题线索,认真加以研判,提出处置方案,及时向党委报告,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助党委采取谈话函询、诫勉谈话等方式进行处置,并及时做好效果评估、后续处理等工作。

(三)工作部门责任。各部室司等党委下属的工作部门,在党委领导下,按照职能分工落实“第一种形态”有关要求。为便于本方案具体实施和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成立集团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党书记、董事长赵学军任组长,党委委员副董事长张玉高,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韩石忠,副总经理宋立民任副组长,各部、室、司负责同志为成员。

   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党委委员副董事长张玉高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有孙立勇、靳亮亮、武瑞生、候文盛、尚永乐,负责日常事务的协调、推动、落实

  三、处置方式及适用情形

(一)提醒谈话。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但无具体问题线索反映的,应进行提醒谈话。主要适用于:

1、党员领导干部个人及家庭婚丧、喜庆、出国等事宜,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的;

2、新担任或者转任重要岗位,或负责重点领域、关键环节,需要定期提醒的;

3、管辖范围内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4、其他需要提醒谈话的。

   (二)警示谈话。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或未按时完成重要工作任务,或未能正确对待组织决定的,给工作造成一定影响或存在风险隐患的,应进行警示谈话。主要适用于:

1、群众反映党员干部配偶、子女、亲属等在廉洁方面存在轻微违纪问题,不及时制止纠正的;

2、对管辖范围内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及其他违规违纪问题查纠不够坚决的;

3、落实金沙9001w以诚为本建设主体责任不到位的;

4、党员公开场合发表不符合党员身份的言论,在集体决策会上不说、会后乱说、散布小道消息的;

5、其他需要警示谈话的。

   (三)谈话函询。主要针对涉及反映党组织或党员违规违纪行为的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机关分级实施,谈话与函询可合并使用,也可单独使用。具体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河北省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工作规则(试行)〉实施办法》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批评教育。虽有错误行为,但不构成违纪的,应进行批评教育。主要适用于:

1、党内组织生活开展不正常,党员不正确履行党员义务,不正常参加党内组织生活,批评和自我批评轻描淡写的;

2、党员有反映问题线索,但反映问题轻微,经查证核实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或虽构成违纪根据规定可以免予党纪处分的;

3、落实金沙9001w以诚为本建设主体责任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4、对发现的作风和效能问题不认真查办,应当处理而未处理,或者压着不查,隐瞒不报的;

5、其他需要批评教育的;

   (五)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错误或违纪行为,情节较轻的,应责令其作出检查并切实整改。主要适用于:

1、金沙9001w以诚为本建设主体责任考核中发现倾向性问题的,以及上年度存在问题未整改到位或再次出现的;

2、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节轻微的;

3、党员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正当行为的;有其他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行为的;

4、其他需要作出书面检查的。

   (六)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领导班子成员存在苗头性、倾向性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问题,或多次被提醒谈话仍不改正错误及存在轻微违纪问题的,应就此在民主生活会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主要适用于:

1、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存在违纪违规问题或受到责任追究,需要在民主生活会上作出检查的;

2、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的纪律和规矩不够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到位,有轻微违规违纪问题的;

3、履行工作不力造成工作被动,未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致使本单位作风和效能方面存在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4、党员的民主评议等次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

5、其他需要在民主生活会作出批评与自我批评的。

   (七)通报(通报批评)。错误和违纪行为,情节较重或比较典型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主要适用于:

1、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或存在“四风”问题及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的;

2、存在不作为、不落实、不担当等作风问题延误工作的;

3、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的;

4、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5、违反纪律作风规定,执行不力、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6、其他需要通报批评的。

   (八)诫勉谈话。主要针对党员领导干部存在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或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处分,或需要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问题。受到诫勉的党员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机关分级实施,具体参照《中共河北省纪委关于纪律检查机关对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核实谈话、诫勉谈话的实施办法》、《中共河北省纪委办公厅关于纪律检查机关实施诫勉谈话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九)其他措施

    以上处置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四、实施方法

   (一)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置问题线索。原则上每季度由专项工作办公室对收集、整理的问题线索进行集中处置,重要问题线索或上级交办的事项要随时进行处置。

   (二)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置苗头性、倾向性和轻微违纪问题,由专项工作办公室负责启动程序。通过信箱举报、专项检查、考核测评、调查随访等发现的可以适用“第一种形态”处置的问题线索进行汇总整理、筛查研判,提出采取处置建议,并填写《履行主体责任运用“第一种形态”谈话审批表》,报集团党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

   (三)经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启动委托程序,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支部)负责谈话。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支部)主要负责人与被谈话人进行面对面谈话,说明谈话的意义、步骤和具体要求,集团党委向专项工作办公室下达《履行主体责任运用“第一种形态”谈话交办函》。

   (四)集团党委直接运用“第一种形态”或受上级党委委托运用“第一种形态”时,针对党员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和轻微违纪违规问题进行处置,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一岗双责”原则确定谈话人。

1、党委主要负责人负责对班子成员谈话;

2、其他党委成员负责对其分管部室司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

3、党委主要负责人或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党员干部认为有谈话必要时,可以直接进行谈话;

4、主体责任谈话人有特殊原因,不能亲自谈心谈话的,也可以委托党委其他成员进行谈话,但应对谈话结果进行审核把关,并签字背书。

   (五)党委主体责任谈话人确定后,专项工作办公室应及时通知被谈话人,并协助做好谈话准备工作。

1、侧面了解与问题线索相关的事件背景;

2、深入了解谈话对象的履历、工作、家庭、性格等背景情况;

3、制定详细的谈话方案和提纲;

4、组成谈话小组,核实谈话和诫勉谈话小组成员不少于两人;

5、向被谈话人下发《履行主体责任运用“第一种形态”谈话通知书》;

6、其他必要的准备工作。

   (六)谈话应告知谈话主题,向谈话对象讲明政策,听取其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提出具体要求。谈话过程一般应通过影像资料进行全程留痕并形成谈话记录,并由谈话人、记录人、被谈话人签字。

   (七)主体责任人实施核实谈话和诫勉谈话时,应当通知同级纪委(纪检组)有关同志陪同。

   (八)谈话结束后,谈话人要根据谈话对象的态度和谈话核实情况,提出直接了结,或进一步运用批评教育、责令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方式进行处置的建议,专项工作办公室应及时反馈谈话人,并协调人事等机关职能部门抓好后续处置措施落实。诫勉谈话的,还应当按照固定格式制发《诫勉》书。

   (九)全部处置工作结束后,专项工作办公室负责填写《履行主体责任运用“第一种形态”情况登记表》,并对所形成的相关材料归档与保存。

五、纪律要求

   (一)党员干部接受谈话,必须端正态度、坦率诚恳,严格自律、防微杜渐,特别是接受谈话函询、诫勉谈话时,必须如实回答有关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不得追查反映问题的人员,更不得打击报复。对无故不接受谈话、不认真落实谈话要求或不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对组织不忠诚,构成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二)组织实施“第一种形态”的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失密泄密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集团党委运用“第一种形态”应全程留痕,建立健全工作记录、统计和归档等制度,实行台账式管理,重点对整改措施落实进行跟踪督促,防止制度空转、谈话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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